据(2014)翠屏执字第1433一1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翠屏执字第1433—1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对被执行人邹贤祥所有的位于翠屏区柏杨路(碧峰园)3号36、37幢—1层B—31号,建筑面积为48.18平方米的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X00316743号)进行公告。根据上述执行裁定书内容,自公告起15日内请产权人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交回宜宾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南岸叙府路9号)。如逾期不交回,我中心将依据法院文书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特此公告
宜宾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201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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