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近日,四川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2014年度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龚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2013年10月25日,宜宾市公安局立案侦办了龚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于同年11月2日抓获该案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杨某某、程某某等人,捣毁一个制售假冒名优白酒窝点,现场缴获大量假冒五粮液等各类名酒及假酒标识、包材。2014年1月13日,该案侦查终结,依法移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龚某某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及散酒等原材料后雇请杨某某、程某某等人帮助其在邛崃市牟礼镇一废弃民房内生产假冒五粮液、泸州老窖、茅台、剑南春、红花郎等注册商标的酒,共计销售金额160余万元。2014年7月28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龚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不服,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二审审理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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