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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图的微信未必有真相

来源:宜宾晚报 2015-06-16 22:09   https://www.yybnet.net/

警方辟谣: 一场误会,“人贩子”系孩子的姑妈

男童母亲: “请把施暴者找出来,还我姐姐一个公道,不需要他赔钱,但是必须赔礼道歉。”

“宜宾城区咸熙街刚发生一起抱抢娃儿事件.......”14日晚,有网友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这消息说,当晚9点过,在咸熙街附近,奶奶带着的一名两岁多小男孩,被一中年妇女抱走时,奶奶大声喊叫后,众多热心群众追上并将娃儿夺回;而那名被误为“人贩子”的中年妇女,当场被群众打成“鼻梁粉碎性骨折”。

昨(15)日,记者通过采访小男孩的母亲王女士了解到,那位中年妇女其实并不是“人贩子”,而是孩子的姑妈,所以王女士希望打人者能出面向孩子的姑妈道歉。同时,记者也通过翠屏区公安分局证实,这确实是一场误会,中年妇女与孩子是亲戚关系。

微信传言 一男孩街头被抱抢

昨日,记者在一个微信群中看到一张截图和说明:“宜宾咸熙街刚发生抱抢娃儿事件,娃娃的奶奶带着两岁多的小男孩,(小男孩)一个不留神就被一中年妇女抱走,幸好发现得快,奶奶大声喊叫‘抢娃儿了’,众多热心群众追上去将娃儿夺回!”围观群众们还不解气,“把那女的打惨了,并将她扭送到东城派出所!派出所门口还围了一大群人看后续!请看好自家孩子!!!”微信消息随文配发了四张照片,其中一张是儿童哭泣照片,另一张为疑似被打的中年妇女坐在三轮车上哭泣。

该消息一经发出,立即引发网友围观,并迅速在朋友圈疯转,大家纷纷对这个“人贩子”表示愤怒。但是,面对众多市民的谴责,该妇女却哭诉,称自己不是人贩子,而是孩子的亲戚。

后来经孩子的母亲王女士证实,这个“热心群众抓住抱抢男童的人贩子”事件,不过是过路群众误将孩子的姑妈误认成人贩子的乌龙事件。

目前,被群众挡下的两岁半男童小小(化名)已经回到母亲的怀抱,他的姑妈张女士却被人当成人贩子一顿暴打,致鼻梁骨折正在医院检查治疗。

事实真相 小孩母亲有事离开

昨日凌晨,王女士在微信朋友圈发文说:“……伸张正义没错,但正义不是施暴,请把这个施暴者找出来,还我姐姐一个公道,不需要他赔钱,但是必须赔礼道歉。”

随后,王女士再度发文称:“那些自认为有正义感的人,不要把无辜的人伤害了,请你们了解事情的真相后,再做出你们的判断。请看清楚,不要走在街上再把我姐姐误打误撞地伤害了!”

昨日上午,记者电话联系上王女士,了解到事情真相。据王女士介绍,14日19点晚饭后,她和孩子的姑妈张女士一起出门,准备去宜宾叙府商城玩,并不是微信上所说的与娃儿的奶奶同行。出门后,王女士突然接到朋友电话称有急事需她去处理,于是她给儿子和姐姐招了辆人力三轮车,自己打的离开。此时,男童因见不着妈妈,开始在三轮车上哭闹;而姑妈却一直劝不住。这时,一位警惕性很高的妇女骑电瓶车过来,见姑妈张女士和孩子年龄差距大,遂怀疑其是人贩子,因此叫三轮车停下。

“我姐姐一直帮我带孩子,但她思维不大清楚,表达能力很差。”王女士说,围观的人问张女士,孩子是不是她的;她说是自己弟弟的,更加深了大家的怀疑。面对指责,她更加紧张,难以说清。这时有人去抢孩子,张女士死死抱住孩子。她越是抱得紧,旁人越是怀疑她的身份,抢得也越凶。一个身穿黑色短T恤的男子过来照准张女士面部猛打一拳,然后离开,“就是这拳,导致我姐姐鼻梁骨粉碎性骨折。”

警方通报 抱抢者是男孩姑妈

据警方昨日上午通报称:2015年6月14日19时50分,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接110指令在匡时街口发生拐卖儿童事件。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现场已经聚集了上百名群众,一名中年妇女被群众围在中间,现场群众纷纷说该名妇女是人贩子,拐卖了一名两岁多的小男孩。

派出所民警迅速将该名妇女和小男孩带回派出所核实身份。经公安机关调查后,小男孩亲属确认该名妇女肖某某(49岁,象鼻镇人),与小孩系亲戚关系,系小孩姑妈(该名妇女是小孩父亲的姐姐)。

事情的真相水落石出了。王女士说,伸张正义没有错,但正义不是施暴,希望大家以后不要以暴力来解决问题;如果怀疑对方是人贩子,也需采取正确的措施,如拨打110报警电话。同时,王女士呼吁打人男子能主动站出来,向孩子的姑妈赔礼道歉;也请求事发现场的群众,提供打人男子的相关线索。

律师说法 打人者已涉嫌犯罪

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颜福圣认为,根据我国法律,任何公民均有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义务。当三轮车师傅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可能发生时,可以拒绝当事人离开以等待公安机关人员调查,或者将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但是,在场的其他人员不问青红皂白、随意对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施以暴力导致他人受伤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不论被打者是否违法、是否犯罪,其合法的人身权利均都受法律依法保护。

颜福圣说,对于网民没有弄清事实真相却随意编发、转发不真实的信息可能对当事人造成有损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对于行为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以消除或减轻对他人的影响。

晚报记者 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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