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昨(27)日,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66岁的被告人罗某明知汽车引擎盖上趴着一个人的情况下,开车行驶一小时左右,中间还从宜宾高速南站开上了内宜高速公路,从北站冲关下高速,直至在临港开发区沙坪附近被民警挡下。此行为造成受害人陈某某手肘部、头额部软组织挫伤。警方以故意杀人(未遂)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 公诉书:危害公共安全
公诉机关起诉书称:2014年10月29日12时许,陈某某与被告人罗某有经济纠纷,陈某某在宜宾城区南岸西区崇文路一停车场内找到驾车欲离开的被告人罗某,要求其归还债务。被告人罗某为逃避债务,欲驾驶自己的轿车离开, 陈某某不让被告人离开,便趴跪在罗某的轿车引擎盖上阻挡其驾车离开。被告人罗某在陈某某趴跪在引擎盖的情况下,不顾停车场收费人员的劝阻强行开车离开,从崇文路停车场经中坝大桥上宜宾高速南站驶入内宜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不断变道行驶,并在高速公路北站收费站处撞毁栏杆强行冲出收费站,继续在公路上行驶直至下午1时许。后被告人罗某驾驶的轿车在下江北黄桷坪大道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挡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称,认定被告人罗某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视听资料。
■ 受害人:他想要弄死我
受害人陈某某称,因为罗某与其有经济纠纷,他一直在寻找罗某解决此事。
陈某某当庭陈述,由于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多次急刹车,导致其头部多次撞击汽车前挡风玻璃,连挡风玻璃都被撞破了。“在过宜宾北站时,被告人明明知道我在引擎盖上仍强行冲关,要不是我头低得快,收费杆就要打在我头上了。”陈某某说,罗某就是想要弄死他,从而逃避所欠债务。
■ 被告人:没欠钱也不想弄死他
被告人罗某辩称,他没有欠陈某某钱财,陈某某也拿不出证明证实他欠钱。与之相反的是,陈某某以追账为由,多次找过他的麻烦,他还被陈某某带人殴打过,有两次闹到了派出所。 罗某说,没有想弄死陈某某。
罗某当庭供述:事发当天他陪两个朋友到崇文路停车场旁的银行取款,他在车里没有下车。朋友取款返回车上后,他发动汽车往前开了几十米,此时车两侧突然有人冲出来,敲打他的车子逼其停车,并打破了前挡风玻璃和后左侧车窗,车上两名女性朋友吓得大呼救命。他看到砸车者中有此前打过他的陈某某,因担心再次挨打,便加速开车试图摆脱追打他的人。
法庭审理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晚报记者 张玲 刘佳 实习生 宋艺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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