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近日记者获悉,《宜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同意后已由市政府办下发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该《办法》明确,市、县(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并严格督导和组织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本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各级还应建立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办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建立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组织制订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火灾应急预案和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的灭火疏散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等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组织、指导和支持其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为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和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火灾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晚报记者 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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