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执字第1542-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5)翠屏执字第154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对被执行人张茂华所有的位于翠屏区新码头街学园小区11幢3单元7层1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X00325799号)进行公告。根据上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请产权人(被执行人)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交回宜宾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南岸叙府路9号)。如逾期不交回,我中心将依据法院文书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特此公告
宜宾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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