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16)川1502执476-1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川1502执476-1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对被执行人雷本玉、冯跃其所有的位于翠屏区象鼻镇龙泉七社13幢1单元1层A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X00248044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X00248045号)进行公告。根据上述执行裁定书内容,自公告起15日内请产权人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交回宜宾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南岸叙府路9号)。如逾期不交回,我中心将依据法院文书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特此公告
宜宾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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