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6月27日,《宜宾市市级机关公务出行保障试行办法》出台,办法明确规定,一般公务出行能够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客车等)的,原则上不使用保留车辆。
■ 城区内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
为规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行车辆保障方式,严格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提高车辆保障效率,根据《宜宾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宜宾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订该办法。《宜宾市市级机关公务出行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并报经省车改办批准,于6月27日起正式出台。
该办法所称的公务出行保障,是指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的交通保障。公务出行保障应当遵循厉行节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多措并举,分类保障,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目标。
办法规定,宜宾市城区(翠屏区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北城街道、南岸街道、西郊街道、安阜街道、赵场街道、象鼻街道9个街道和临港沙坪街道、白沙湾街道2个街道,不含村)内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参改人员在宜宾市城区外进行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 哪些公务出行可使用保留车辆
办法明确,一般公务出行能够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客车等)的,原则上不使用保留车辆。市机关事务局负责修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规范管理保留公务用车。出现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以使用保留车辆: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参加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省级各部门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等公务;前往本地飞机场接、送站;前往基层开展重要调研活动。
以上情况公务出行保留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以租赁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的车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实行“一事一批”;二是不得长期租用,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用时限;三是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不得租赁超标车(轿车排气量1.8升以上或价格18万元以上;越野车排气量3.0升以上或价格40万元以上;旅行车排气量3.0升以上或价格40万元以上;各类进口汽车)。
■ 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如何处理
办法规定,对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由市政府应急工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从实际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订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在特殊情况时,市机关事务局、市应急委(办)可以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要求,调集市级单位保留车辆,集中用于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特别任务。各单位应按照处置突发事件车辆保障应急预案的要求,主动服从应急、安全综合部门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统一征用和调遣。组建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用以有偿保障必要的应急公务、调研接待、行政执法、跨区域公务出行。市级各机关单位在同等性价比条件下,应优先租赁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的车辆。
■ 健全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办法要求,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积极培育交通出行服务公司,完善出租车市场运营管理方式,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积极推进“定制公交”服务,优化公交线路,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站点,多措并举,切实加强交通设施建设,保障城区内的公务出行。各参改单位要创新公务出行保障方式,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问题,保障普通公务出行。
办法明确,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在宜宾市市级单位公务出行保障适用该办法。该办法由市机关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晚报记者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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