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姝,身份证号码:511502199603071281,您于2014年12月23日与我公司签订了关于丽雅龙城11栋3单元304号的《住宅认购单》,按照该协议约定,您应在2016年6月22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未签订,本公司不再保留所定物业单位,将另行发售,并没收立约定金。
我公司已多次催告您到我公司履行协议,并明确告知您法律风险,截止目前,您仍未到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请您本人于2016年6月22日前到丽雅龙城销售大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仍未办理的将本物业另行发售,我公司将解除与您签订的《住宅认购单》并没收你方立约定金壹拾万元整。
宜宾大地坡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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