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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耕地12年后反悔

来源:玉林日报 2013-12-20 01:50   https://www.yybnet.net/

12年前,李某、廖某为方便双方对水田的耕种和管理,李某以自己的一块0.13亩的良田换得邻居廖某一块0.21亩良田。12年后,廖某因其生产小组修建道路占用了其0.03亩水田造成耕地减少,欲再讨回原来那块田。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对该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作出了判决,认定互换行为合法有效,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和廖某同为北流市六靖镇某村村民,两家关系一直十分融洽。2001年12月,廖某因建房需要,与李某协商互换土地,廖某以本户“双排田”责任田与李某“门口垌园田面”责任田互换耕种。2005年,廖某在“门口垌园田面”责任田上修建房屋。2012年1月,该村某组在“双排田”责任田旁边修建道路,方便了“双排田”责任田的耕种,廖某遂以互换土地时未按照等面积互换以及没有责任田耕种为由,自2012年春季开始,强行耕种曾与李某互换的“双排田”水田,因此发生纠纷。这对老邻居为此对簿公堂。李某要求廖某停止对“双排田”水田的侵害,返还“双排田”水田,并赔偿经济损失630元。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前提是:在两个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之间进行。承包人虽然丧失了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同时取得对方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廖某以其户“双排田”责任田与李某“门口垌园田”责任田不等面积互换耕种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土地流转的行为合法有效。李某就具体经济损失的数额,未提足够依据证明,法院无法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此,李某请求廖某赔偿经济损失630元,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合法的土地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农村,出于方便耕种或其他需要,农户之间互换田地进行承包经营,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上述案中李某与廖某双方互换土地耕种已有12年的客观事实,廖某因土地减少再行反悔不仅缺乏诚信,更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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