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题要:2014年3月20日,广西北流警方奋战半年多,辗转于广西、广东、云南、福建、海南等省(区),行程2万多公里,打掉了4个“碰瓷”抢劫团伙,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0人,破获系列“碰瓷”抢劫案250多起,缴获作案用轿车6辆、车牌9副及其他作案工具、赃物、赃款一批。日前,经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4个“碰瓷”抢劫团伙20名犯罪嫌疑人被北流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2年9个月至15年不等的刑罚。据悉,这是广西首起以“抢劫罪”追究“碰瓷者”刑事责任的案例。
判决——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驾乘车辆在高速路上以“碰瓷”方式制造交通事故的假象,逼停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目标车辆,以索赔名义采取恐吓、胁迫、哄抢、骗、打等手段抢劫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涉嫌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最终以涉嫌抢劫罪将系列被告人起诉到法院,这是广西首例以抢劫罪追究“碰瓷”者刑事责任的案件。
北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恐吓、胁迫,甚至殴打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主观上均是通过“碰瓷”方式,采取暴力手段索要“赔偿”,客观上当场实施语言恐吓相威胁的手段,使得受害人恐惧而被迫当场交出身上的财物,侵犯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
被告人岑某章、陈某文、林某、曾某华、唐某世、张某新、梁某豪、李某澄均属多次抢劫,依法应予惩处,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进行量刑。一审判处被告人岑某章有期徒刑13年零7个月;陈某文有期徒刑13年零7个月;林某有期徒刑11年零9个月;曾某华有期徒刑10年零8个月;唐某世有期徒刑10年零8个月;张某新有期徒刑10年零8个月;梁某豪有期徒刑15年;李某澄有期徒刑14年零1个月。
法官释案——为何以抢劫罪判决
记者了解到,在以往的案例中,“碰瓷”行为多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抢劫罪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最高直至死刑。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碰瓷”行为在犯罪数额上不构成重罪,一般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但这无法实现遏制和打击这种犯罪的目的。
虽然“碰瓷”者是针对特定的司机实施犯罪,但司机在躲闪“碰瓷”者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安全事故,也就是说“碰瓷”者的行为危害向多数不确定的主体扩张。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北流市公检法部门注意到,一般的“碰瓷”案件,均包含有暴力的成分,比如恐吓、打骂等,威胁事主就范,更有抢了就跑的。
据“2·16”高速公路系列“碰瓷”抢劫案审判长刘小文介绍,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两者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均属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
一般来说,敲诈勒索和抢劫的区别主要有: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发出。从实现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如不交出财物,就当场实施,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既可以当场实施,也可以在以后才实施。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从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等手段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也可以在以后指定时间取得。
“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结合本案,刘小文认为,被告人为骗取赔偿,先后在高速路上多次通过“碰瓷”方式,制造交通事故,然后对受害车主采取恐吓、打骂等暴力手段,取得财物,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因此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论处,这是符合该罪的本质和立法精神的。
热议——有利遏制“碰瓷”案件高发态势
作为广西首起以“抢劫罪”追究“碰瓷者”刑事责任的案例,“2·16”高速公路系列“碰瓷”抢劫案的判决一公开,便引来了公众的热议。
玉林城区某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介绍,早在2012年7月19日,玉林市公安部门破获2个高速公路“碰瓷”团伙。考虑到高速公路是一个特定的公共场所,在高速公路上实施“碰瓷”极易发生连环事故,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存在极大威胁,该2个高速公路“碰瓷”团伙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这是广西首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碰瓷”者的案件。
“这起系列案件被以抢劫罪定罪判刑,能有效震慑犯罪分子。”陈律师认为,北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作出上述判决,这对减少、杜绝“碰瓷”事件起到积极的作用。
不少玉林市民认为,“碰瓷”带来的不仅是财产上的损失,还有对生命安全的威胁,此案的判决有一定的示范意义,将会有力地遏制驾车“碰瓷”案件的高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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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北流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