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叶万松通讯员郑燕)北流某食品公司经理、出纳、会计无视法律,三次合谋私分生猪进场费17万元,触犯了刑法被判刑。日前,北流市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朱某、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年、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2014年3月,该食品公司的经理邓某向出纳朱某、会计王某提出,将该公司私自收取的生猪进场费部分款项不入账,截留出来私分,其二人表示同意。之后,出纳朱某陆续截留部分生猪进场费款项存入到以其个人开设的邮政储蓄账户中保管。邓某分三次向朱某、王某提出从上述账户中取出钱进行私分,共同侵占生猪进场费17万元,其中邓某分得75000元,朱某分得50000元,王某分得4000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家属代三人退出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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