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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搭司机顺风车 酿事故谁担责

来源:玉林日报 2015-12-17 18:42   https://www.yybnet.net/

“搭顺风车”是不少人出行的一种选择,但若在途中不幸遭遇意外致被搭载一方发生损害,好意搭载的一方能不能因为自己的“善举”而免除赔偿的责任呢?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依法对这起“好意同乘”车祸案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搭顺风车不幸酿车祸

今年6月底,货车司机王某刚吃过午饭,准备开货车拉一批西瓜到广东信宜。王某富作为雇主,便要求搭顺风车前往。可不幸的是,在半路上,由于车上的西瓜太重,在一处转弯路段,王某没有减速慢行,致使货车失控发生侧翻,王某富则打开车门跳车。西瓜散落一地,货车严重变形,乘车人王某富受了重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送王某富到医院抢救,并主动打电话报警。可王某富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富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胸部损伤而死。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王某的行为被检察机关指控构成交通肇事罪。而王某的家属也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富经济损失31899元。

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对于这起事故,王某觉得很委屈,他说:“我是应王某富的要求,出于好心才让他搭乘的,哪知路上会出车祸?如今不但他不在了,我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被害人王某富的死亡,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富不熟悉路况,而王某没有做出适当的提醒,车子超载也是由于王某富要求装运这么多导致的,发生事故时王某富因紧张跳车致死,其存在过错,因而请求轻判王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开车将货物送往信宜市给被害人王某富,作为驾驶员,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确保车辆安全行驶,车辆超载,责任不在被害人,被害人并无提醒被告人路面情况的义务,而在危险路段没有降低速度行驶是导致车辆侧翻的直接原因。被告人称被害人案发时跳车致自己死亡,只是其一面之词,无其他证据证明,况且被害人案发时跳车,也是被害人的自救行为,被害人经自救未能逃避厄运,责任也应由造成事故的被告人承担。

王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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