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韦藿珍 通讯员 韦肖波)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廖某盗窃一案。廖某因在半年多时间内,盗窃乡村土鸡销赃获利,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销赃违法所得款被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廖某是北流市某镇农民。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廖某先后在北流市隆盛镇、新荣镇、北流市郊区等地作案6次,盗窃他人放养的土鸡,共盗得土鸡27只,销赃得款人民币950元。法院判定廖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遂依法从轻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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