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博通讯员江滔)博白县一男子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不成,继而破坏他人生产经营。近日,该男子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4730元。
被告人庞某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13年,玉林市四海农业有限公司承包博白县博白镇荔湾村部分土地种植辣椒,被告人庞某某等人多次以该公司运输车辆经过其村公路为由,向该公司老板刘某某索要钱财,遭到刘某某的拒绝后便怀恨在心,于当年10月31日与化名为“死猪”的同伙(另案处理)潜入该公司的辣椒基地,对基地里约2亩辣椒实施破坏。去年2月16日,庞某某又驾车窜至该辣椒基地,将基地两只海康威视300万网络红外线监控摄像头砸毁。经估价,被毁坏的辣椒、监控摄像头等共计损失14730元。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为泄愤报复他人,单独或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种植的农作物及监控设备,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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