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解
本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陈家辉 李小龙)11月16日,原告梁某等125人诉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白县某金融单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共46件案件,在博白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的耐心调解下,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原告梁某等125名业主与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双方约定商品房交付时间为2017年9月8日前,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原告梁某等125人还与被告某金融单位签订《个人(建)房担保借款合同》及《保证担保合同》,由被告某金融单位向原告发放按揭贷款。
合同签订后,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为此发生纠纷。经有关部门协调未果,原告于今年9月5日向博白法院提起诉讼。
民二庭接手案件后,考虑到该案涉群体涉民生,于是向上级领导汇报了案情。法院当即对案件进行研判,副院长则对案件进行具体指导,并亲自参与调解。主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的意向后,决定暂缓开庭,并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由于原告方人数众多,意见难以统一,且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法官及时转变思路,主动与原告律师沟通,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发挥律师的调解作用。“精诚所至,金石为开”,46件涉群体涉民生系列案件在法院、审判团队的共同努力下,终于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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