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陈家辉 李小龙)12月21日下午,博白县法院民二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反映被告开一辆宝马车来开庭,停靠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门口,法官得悉情况后及时采取措施将该车辆依法扣押。
原告陈某荣与被告向某、李某兰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今年11月20日,博白法院受理该起案件后,根据原告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辗转上千公里到贵州册亨县查封了一辆登记在被告李某兰名下的宝马车。
12月21日,该院对该案开庭审理,被告驾驶被查封的宝马车到该院出庭应诉。原告发现这一情况后,随即向法院申请变更保全措施为扣押车辆。法院经核实后依法予以准许,遂作出裁定扣押被告李某兰的宝马车。
裁定扣押车辆后的第二天正值冬至日,被告向法院提出了调解要求,原告亦表示同意。为尽快解决双方的纠纷,民二庭庭长放弃过节休息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在已达成共识并准备签名时,被告李某兰提出由其丈夫向某代签。原告担心此举影响问题的解决,当即表示反对,要求两被告一起签名,否则拒绝调解。最后,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协议无法达成。
虽然该案调解未果,但经法庭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得以缓解,被告拿回车上衣物后,主动交出了车辆行驶证及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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