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沙场内,屈某无证驾驶铲车给卡车装沙,因卡车不能起步,屈某用铲车牵引,在更换钢丝绳时,屈某未控制铲车后刹车发生倒车,将正在往卡车上系钢丝绳的卡车司机燕某挤在卡车头部,致燕某死亡。
2011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屈某在横山县白界乡新开沟村东沟畔采沙场,无证驾驶铲车给燕某驾驶的卡车装沙,沙子装满后,因卡车不能起步,屈某用铲车牵引时将钢丝绳拉断,在更换第二根钢丝绳时,屈某驾驶的铲车未控制后刹车,使铲车发生倒车,将正在往卡车头上系钢丝绳的燕某挤在卡车头部,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屈某离开现场,于2011年11月30日向横山县公安局投案。2011年12月19日,屈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另查明:2011年8月21日,屈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屈某某赔偿燕某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0万元,赔偿款已兑现。
横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屈某驾驶铲车在牵引被害人驾驶的卡车时,因疏忽大意,未控制铲车后刹车,发生铲车倒车,将往卡车头部系钢丝绳的被害人挤在卡车头部,致被害人死亡。屈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丧葬费等50万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其请求从轻处罚之观点依法应予采纳。
近日,横山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点评:“径溪石险人兢慎,终岁不闻倾覆人。却是平流无石处,时时闻说有沉沦。”这首来自唐代文人杜荀鹤的诗句告诉我们,越是水流平缓的地方越是容易发生事故。这一切的祸根是人们麻痹大意、放松警惕。横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李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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