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一对80后夫妻由于婚后感情不和,双双外出打工,留下两个女儿让母亲莫女士代为照顾。前不久,夫妻俩离婚了,莫女士将儿子和前儿媳妇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其代为抚养两个孙女所支出的抚养费。
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老人索要“带孙费”得到支持,判决儿子、原儿媳各偿还抚养费12000元给莫女士。
儿子儿媳离婚,老人追讨“带孙费”
今年5月,莫女士一纸诉讼将自己的儿子阿辉(化名)及前儿媳阿红(化名)告到陆川县人民法院,要求两人支付从2013年1月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她抚养两个孙女共支出的抚养费33600元。
莫女士诉称,儿子和儿媳于2002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共同生活,两年后生下第一个孩子。2006年10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生下另外一个孩子。2013年1月,夫妻俩一起外出打工,把两个女儿留在家生活,莫女士代其两人帮抚养。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为抚养两个孙女,莫女士每月为此支出抚养费1200元,共支出抚养费33600元。
莫女士的理由是,虽然她是两个孩子的奶奶,但没有法定抚养两个孩子的义务,抚养两个孩子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阿辉、阿红各自平分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阿辉承认母亲代为抚养两个女儿共28个月,支出抚养费33600元属实,同意返还16800元给母亲。
对于莫女士所说的帮带孩子28个月一事,阿红也承认属实,但她认为,支出的抚养费33600元不是事实,在那段期间,她每月支付抚养费(每人500元)给阿辉。不过,对这一说法阿红没能提供证据,阿辉对此也予以否认。
老人索要“带孙费”得到法院支持
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莫女士索要“带孙费”得到支持,法院判阿辉、阿红各偿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2000元给莫女士。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阿辉、阿红对两个孩子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而莫女士对两个孩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莫女士在阿辉、阿红两人外出期间,代为抚养两小孩且支付了必要的抚养费,其有权要求他们偿还为此而支付的必要抚养费。
莫女士自认其2013年、2014年、2015年每月的养老金分别是1100元、1200元、1400元,除此收入外再无其他收入,其主张抚养两个孩子期间,每月为两小孩支出抚养费1200元显然不合实情且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结合两个孩子的实际需要、生活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情确定被告阿辉、阿红每月共负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000元。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共计24000元,每人承担12000元。莫女士要求阿辉、阿红偿还抚养费33600元标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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