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
●公司或法人被载入“黑名单”,即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
本报讯(记者陈立萍通讯员丘湘云)2015年12月底,陆川县工商局在受理一公司业务时,电脑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在法院有债务纠纷未处理完毕,属于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之一。陆川县工商局当即通知该公司处理完善债务时再办理工商业务。“一处受罚,处处受限”机制初见成效。
据悉,叶某任职受限是陆川县工商局启用信用约束机制的第一案。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作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是指通过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通过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或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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