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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即将实施

来源:榆林日报 2009-11-10 22:42   https://www.yybnet.net/

榆林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即将实施

本报讯近日,市政府出台《榆林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定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六类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具有榆林市居民户籍且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含70岁以上孤老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等六类优抚对象可享受医疗保障。

1-6级伤残军人和老红军参保个人不缴费。1-6级伤残军人、老红军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已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在乡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的参合基金以及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就医享受医疗服务照顾和优惠减免。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等;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药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

重点优抚对象同步享受社会特别救助。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特别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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