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去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年终岁末,各种酒席增多,为了有效预防酒后驾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玉林交警部门以“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契机,坚持“四不放松”,加大对酒后驾驶的集中整治力度。交警部门科学组织警力,采取机动灵活的战略战术,加大对酒后驾驶上路极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饭店、酒吧、娱乐场所周边科学部署警力,组织警力开展统一查处行动,加强对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检查。
交警部门的这一行动,使一些违规的驾驶员受到了处理,更多的市民对交警部门的行动表示理解与支持,但也有小数人质疑是否矫枉过正的。由此引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的争论,记者选取了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四种意见。
醉驾当用重典: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规定,虽然有,但是过轻,这也是造成目前酒后驾车,并且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国外,比如美国,酒后驾车一经查实,即上铐逮捕,并列入个人档案记录。倘若酒后驾车被吊销执照后,仍继续驾车,则将罚款500美元或坐牢一年。有的州将酒醉驾车视为“蓄意谋杀”定罪。在瑞典、澳大利亚、日本、丹麦、法国、瑞士等国,对于酒后驾车一般都是终身吊销驾驶证,甚至判处监禁。只有重罚,甚至上升到法律层面,酒后驾车的行为才能有所收敛。否则,只会更加嚣张,给社会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
压缩权利寻租空间:如果需要“情节恶劣”才能对醉驾定罪,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就可能是醉驾撞伤了人或者损坏了公私财产才处罚,这样就无法遏制日益泛滥的醉驾行为,设立“危险驾驶犯罪”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更重要的是,留下“情节恶劣”这一尾巴,可能给权力提供寻租空间,有人可能就会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解释,可能出现一些情节确实恶劣的醉驾行为没有定罪的情况。二审草案给醉驾一律定罪,有利于法制的统一。
仍有不少遗憾:近年来公众一直强烈呼吁“醉驾入刑”,因为此前许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醉驾犯罪,依据现有刑法难以实现准确、足够严厉的定罪量刑。现在,新的“危险驾驶犯罪”草案,除了“醉驾即拘役”之外,既不具体规定醉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具体刑罚标准,也不明确是否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仅仅笼统地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显然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个残缺不全“半拉子”罪名——既没有清晰完整地解决“醉驾入刑”的所有刑罚问题,也没有满足公众对于“醉驾入刑”的全部司法期待。
此举过于情绪化:人们对“醉驾”都很气愤,总体上赞成将“醉驾”入罪,但在情节把握上应要细化一下,从草案现在的表述来看,不管是醉酒驾车刚启动就被制止,还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长时间并造成交通拥堵,都要马上定罪拘役,并处罚金,这样规定有一定的情绪化倾向。草案的规定有些太硬,建议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些空间,可单处拘役或单处罚金或两者并处,建议在“醉驾”和追逐竞驶后都加上“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这样在入刑的把量上可能更慎重一些,避免立法情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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