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宋建州)日前,广西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着力解决这一群体的居住困难,并允许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房的房租。记者从玉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可以申请领取公积金。
玉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10年1月1日施行的《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施行)》已经规定,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可以申请领取公积金;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支付租金,应自发票日期一年内提出申请;租赁住房租金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
这位相关负责人提醒,支付房租的,须提供支付房租的完税凭证、已备案的租房合同和家庭收入证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也可以申请提取,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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