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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7月1日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货车1年内超限超3次将吊销营运证

来源:玉林日报 2011-06-24 05:04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邹江通讯员黎尖锋 林强 实习生 彭文雯)6月23日,玉林公路管理局开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集中宣传活动,该《条例》将在7月1日正式实施,对建立健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公路保护和依法行政产生深远的影响。

玉林公路管理局根据玉林市公路运行情况印发了《条例》,广泛派发给公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并特别提醒:根据《条例》66条,治超处罚力度加大,对货运车辆营运证作了明确规定,违反超限运输情节严重的,将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希望广大驾驶员及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学习,切实遵守。

《条例》新看点

看点一:《条例》明确规定公路治超由公路、技术监督、工商、交管等单位部门联合管理,从车辆生产、销售、大宗货物集散场所、车辆改装、上牌登记等都落实了相关单位进行严格的管理。

看点二: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条例》第11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而第14条规定,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为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看点三:违规处罚的力度加大,《条例》第66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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