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叶万松)自11月22日起,广西正式启动4000万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今后在广西境内发生车祸的伤者将及时获得“救命钱”。这是记者从11月22日召开的全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启动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的。
按照广西事故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广西境内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均可申请此项基金。
交通事故受害方、医疗机构等可向事故发生所在地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目前,各地尚未成立专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暂由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使同级救助基金管理职能。若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符合救助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向处理该交通事故的高速交警大队所属大队队部所在地的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拖拉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以及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事故受害人可向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据了解,目前,广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2010年,广西已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3800万元转到自治区财政厅账户,今年预计可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到4000万元救助基金,基本可以满足全区救助基金的使用。
救助基金建立后,需要且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伤者、死者可以依法得到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垫付款,为伤者赢得了抢救时间。救助基金的建立,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利于事故处理难点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化解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救助基金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为交通事故伤员快速抢救机制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救助基金启用后,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材料由医疗机构提供,地市一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送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初审。卫生主管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以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它内容进行审核。
记者还了解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经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并报同级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后,可以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同级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卫生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
记者还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玉林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目前仍在筹备成立当中,不久,发生在玉林市的车祸伤者将可在玉林市申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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