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核心:
开发商建好小区,公司驻扎在小区内拒交物业管理费;业主委员会状告开发商讨要物业管理费却被法院驳回,原因是小区"自治物业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此事给诸多类似的"自治物业委员会"提了个醒。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蓬勃发展,行业内部的弊病也不断显露,并为此发生诸多纠纷。近日,在玉林城区一小区发生的一起物业纠纷,却与以往的“物业管理行业内的问题”有所不同——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之间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而相见法庭。
那么,他们之间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走法律途径可行吗?笔者为此展开调查。
开发商出入自己建设的小区,不再畅通无阻
不久前的一天晚上,在玉林城区某小区大门执守的保安像往常一样,不停地向每一辆进出小区的车辆发放或者回收通行卡,向熟悉的户主热情打招呼。
这时,一辆丰田皇冠小车朝大门驶来,值班保安习惯性地上前一步,检查该车是否持有该小区的出入通行证,结果发现该车并没有出入通行“年证”,而且该车车牌号在此小区早已被列入“黑名单”。于是,保安把小车拦下,向车主收取3元的临时停车占道费。不料,车主并没有交费,反倒把车就地停在了小区大门口,然后扬长而去。
由于小车堵住了小区门口,小区大门处顿时车堵人塞。面对突发情况,保安处拨打了110报警。不一会,警察来了,但了解情况后又离开了,因为“这是小区内部的事情,不在我们管辖的范围之内”。
按照该小区的管理规则规定,当外来车辆出入小区时,应当缴纳临时停车占道费:白天停车超过5小时的,收取3元/次;停车过夜的,收取10元/次;如已办有年证的,每年的3月还需到小区自治物业办公室办理年检手续。
而事实是,堵住小区门口的小车,车主不但没有办理该小区的出入通行证,还拖欠了该小区近8000元的物业管理费。原来,小车车主就是该小区的开发商,2008年该小区建成投入使用后,该开发公司就一直设在该小区内。这是一幢三层半的办公楼,大楼门前还挂着公司的牌子。
“开发商老板驾车无证出入已不止一两次,门卫也拿他没办法。为了小区有更好的治安环境,我们近段时间加强了对出入车辆的管理,所以就有了昨晚的事。”笔者向该小区业委会范主任了解情况时,他如是回答。
其实,让业主委员会最头疼的问题并不在此,而在于设在小区内的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拖欠着物业管理费。□本报实习生李营
开发商公司设在小区,却拒绝缴纳物管费
据该小区业委会范主任介绍,该小区共有18幢商品楼,600多住户,常住人口大概2000人。
“600多个户主每年要缴纳约20万元的物业管理费,业委会投入最多的一块在治安管理,这占去总额的八成左右;其他的比如保洁、水电等也占去一部分。”该小区一保安对笔者说。
“如果每个户主都像他(开发商老板)那样,不按要求不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我们的日常管理工作就没有办法运作”;“该缴纳多少,标准是什么?这并不是我们业委会说了算的,那得通过整个小区业主的同意和表决。”范主任告诉笔者。
据了解,为了自主独立地维护、管理小区事务,在经玉林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以及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投票同意之后,该小区于2009年2月成立了“自治物业委员会”。也就是从那个时候起,设在该小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共共
今年7月,小区业主委员会就此事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开发商。法院受理了此案后,已于今年9月15日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决,驳回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理由是:原告仅是小区业主委员会,而不是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资质,因此不具备收取物业费资格;业委会既不属于民诉法中所规定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也不具有独立的运行财产,无法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原来,小区业主委员会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也不具备收取物业费的资格。
此案,也给其他存在类似情况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了个醒。
10月13日,笔者再一次来到该小区,发现小区的公告栏上贴着一则公告:经业委会研究决定,关于向开发公司追缴物业费一案,决定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看来,小区业主委员会并不服气,还在力争让开发商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对此,笔者感慨万分,因为此案标的并不大,更多的是争口气,辩个理,如果从实际解决问题的角度来看,调解协商才是更好更快解决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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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玉林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