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玉林供电局获悉,为了适应新时期遏制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的需要,从2012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将正式施行。其中,从事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行为者,最高可处以5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协调机制
此前对保护电力设施,依据1987年国务院制订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但该行政法规颁布的时间较早,难以适应新时期遏制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的需要。该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并规定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林业等部门以及施工单位和电力设施产权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主要职责。19种违规行为将受处罚
《办法》对电力设施保护措施作了具体的规范:按照电力设施的不同类别,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区;规定在电力设施的一定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该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力设施产权人同意,提出安全防护方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规定不得从事危险或者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如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电力调度等场所,擅自移动或者损害生产设施、标志物、擅自拆除沿墙线或者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等19项行为。卖废旧电力设施要出示身份证
《办法》规定,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和规格,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登记记录保存少于两年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公告后抢栽植物、抢建房子将不予补偿
据悉,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电力设施与其它公用设施相互妨碍的情形,如电力设施与房屋、铁路、公路、城市道路、邮电、广播电视设施及其它设施互相妨碍的现象,以及电力设施与农作物、市政绿化等互相妨碍的问题较为突出。就此,《办法》对相互妨碍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规定建设电力设施项目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公告前,已有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告后,电力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砍伐或者拆除保护区内抢栽、抢种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突发情况时设施产权人可采取紧急措施消除危险源
为避免因电力企业在采取相应措施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时触及个体利益而引发损害赔偿纠纷困扰电力企业,《办法》特赋予了电力设施产权、管理人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即明确,发生突发事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以下紧急措施消除危险源,并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中止供电;修剪或者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等植物;挖掘排水沟渠等开挖地面行为;清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采取其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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