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玉州讯我国民诉法规定,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若患者不配合做医疗事故鉴定,致鉴定无法进行,责任无法断定,该如何处理?近日,玉州区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推定医院已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错,原告诉请于法无据,予以驳回。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日21时许,原告亲属朱某因情绪激动突然出现晕厥,不省人事,呼之不应,呕吐胃内容物,经家属按压人中约5分钟后清醒,感觉心前区闷痛,伴大汗淋漓,呼120出诊接回被告医院治疗,医生初步诊断为冠心病,急性下壁、右室心肌梗塞,心源性休克等,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死亡后,医院方动员死者家属进行尸检以明确患者的确切死因,但原告不同意尸检。后原告以被告违反医疗常规,违反法定的告知义务、法定的注意义务和法定的救治义务,被告的医疗行为明显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医院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委托玉林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玉林市医学会组织了医患双方抽取鉴定专家,由于患方原因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不同意抽取鉴定专家,致使鉴定无法进入下一程序。为此玉林市医学会终止了本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将该案退回法院处理。
法院认为,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医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因原告拒绝配合,致使鉴定程序无法进行。法院推定被告医院已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错,原告诉请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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