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宋建州)今后,有经济能力的单位将不能随意提高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即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记者昨日从玉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自治区于2011年11月22日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我区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有关规定要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取消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自治区直属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2012年1月1日起由10%提高到12%,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据了解,按照原来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度,玉林市有不少缴存单位的缴存比例为15%,还有部分单位建立有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11月的公积金已归集,玉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从2011年12月开始按《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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