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邓林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幼儿园收费标准,并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幼儿园应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1月6日,记者从市物价部门了解到,该部门尚未接到具体的实施文件,根据《玉林市物价局、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教育局关于调整玉林市直、玉州区、玉东新区、福绵管理区全日制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玉市价〔2011〕28号文件)要求,对公办幼儿园收费公示和不得收取赞助费有明确规定。按照《通知》要求,幼儿教育举办者可向接受教育的幼儿的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和伙食费,幼儿保育费和教育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伙食费属于代收费,按学期预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并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实际收支账目。《通知》还要求,幼儿园不得在正常保育、教育时间(寒假、暑假和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周一至周五8:00~17:00)以内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按照《通知》,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对于民办幼儿园,市物价部门要求其进行收费备案,并向家长公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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