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玉林讯玉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杨某,替公司收取客户的货款后不交回公司,擅自挪归个人使用。近日,杨某被玉州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2009年2月,杨某应聘到玉林市一家销售灯饰等五金类商品的商贸有限公司当业务员,负责替公司送货并收取货款。2010年11月7日,杨某替公司收取了几名客户的几千元货款后,没有及时交回公司,私自拿去赌博,结果把钱输掉了。第二天,杨某只好对公司谎称客户没有支付货款。2011年1月,杨某两次挪用公司的货款几万元用于赌博,全部输光。为了逃避公司追究,杨某自行离职。当业务员期间,杨某共挪用公司货款21429.3元。
公司发现杨某挪用货款并多次打杨某的电话联系不上后,遂报警。2011年2月,杨某的家属替其归还了10000元给公司,后公司扣除了杨某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至案发,杨某尚有货款10470.6元未归还给公司。同年5月,杨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随后,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杨某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杨某的家属又替杨某退赔了其挪用的货款10470.6元,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高斯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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