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就因贩卖毒品被法院判刑三年,出狱后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男子陈某2014年4月5日再次被警方抓获,一同被抓获的还有同伙高某。近日,榆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7月4日,高某、陈某在榆阳区芹河乡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向丁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40余克毒品海洛因。购买后二人驾车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鱼河峁镇永胜饭店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高某左裤兜查获海洛因5.49克,从右裤兜查获海洛因10.11克,共计15.6克。从陈某身上查获海洛因28.88克。
榆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查明,2006年4月5日,陈某曾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点评:吸毒与犯罪如一对孪生兄弟。吸毒者为获毒资往往置道德、法律于不顾,越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生命与社会治安,而从源头上管制毒品,显得尤为重要。
(本期特别感谢榆阳区人民法院 王建雄 刘文慧 王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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