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版权费征收已有多年,KTV歌曲并非“免费午餐”,KTV经营者如果没有支付相关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会吃官司。这不,玉城7家KTV经营者成了被告。上周五,市中院发布了最近刚审结的KTV经营者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系列案件的情况。
案件:7家KTV经营者被诉侵权
今年初,市中院民三庭一下子受理了7件KTV经营者侵权案,7案原告均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中国音集协),而7被告均为玉林市市民比较熟悉的KTV,既有量贩式KTV,也有星级酒店。
中国音集协起诉的理由是,涉案7家KTV经营者未得到权利人许可或授权,擅自使用权利人委托原告管理的相关音乐电视作品,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害作品放映权,请求法院判令涉案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从被告KTV曲目库中删除涉案侵权音乐电视作品;赔偿经济损失(按每首音乐作品500元的标准计算)及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给原告。
7案涉及的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共653首,其中有些作品在不同案件中均被起诉。
市中院受理该7案后,将7案安排在同一天开庭审理。在庭审中,中国音集协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权利人与原告签订的授权管理合同,以及原告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到各被告处消费,公证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公证而作出的公证书。7家被诉的KTV经营者均提供不出其KTV曲目库中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已得到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使用的证据。他们对于侵权事实基本上无异议,但对赔偿方案和数额有异议。
近日,该7案一审以1件原告撤回起诉(该案被告已关门停业),另6件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方式结案。判决的主要内容为: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侵权音乐电视作品;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按每件侵权音乐电视作品300元的标准计算)及实际维权合理开支给原告,即每名被告要承担3万元左右的赔偿款。
目前,此系列案中4件案的被告向区高院提起上诉,现正在区高院二审当中,尚未审结。
调解:原告提出一个包厢6元/天收费标准,被告未接受
“此系列KTV侵权案在玉林并非首批。”办案法官称,早在两三年前,市中院就审理了一批类似的案件。虽然卡拉OK版权费征收已有多年,但本地KTV经营者版权意识还是比较淡薄。在此次审理的系列KTV侵权案中,原告就部分音乐电视作品提起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起诉案件的赔偿,而在于通过诉讼促使被告与原告就每年的版权使用费达成和解协议。
“案件如果通过调解促成双方和解,这能避免两败俱伤的结果,为此我们做了很多工作。”主办该系列案件的法官称,由于KTV经营者版权意识淡薄,受长期以来“免费午餐”的思维影响,调解难度很大。
据了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提出的版权使用费为每个包厢每天收取6元,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给一定的优惠。根据这一收费标准,以10个包厢为例,一个月下来的使用费为1800元,一年下来约2万元,这在各被告看来运营成本大大增加,最终无法就这一方案达成和解。
办案法官分析,玉林近年来KTV娱乐业不太景气,同时被起诉的7被告也仅为玉林城区数十家KTV经营者的一小部分,因此,各被告对调解均有不同程度的抗拒,均不愿意当“出头鸟”。“尽管法院尽了最大努力,但直到审限将届满即今年7月的时候,双方还是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提醒:KTV经营者要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据了解,在玉林地区KTV版权费的缴纳情况不理想,原告在近期很可能会针对更多的玉林KTV经营者,就更多的音乐电视作品提起侵权诉讼。
“不管是这次被诉至法院,或是尚未被提起诉讼的KTV经营者都要意识到KTV歌曲并非‘免费午餐\’,使用别人创作的音像作品均应当支付版权使用费。”办案法官提醒,支付相应的版权费,是KTV等经营者需要尽到的法律义务。
同时,办案法官希望玉林本地的KTV经营者,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底线下开展经营活动,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主动、积极与中国音集协协商,就权利人委托中国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达成许可使用协议,以免后顾之忧。
从此前报道过的“美的”商标侵权系列案到眼下KTV侵犯作品放映权系列案,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来越大,知识产权纠纷案呈曲线上升趋势。据了解,市中院民三庭作为玉林市两级法院唯一负责办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审判庭。2013年至今的三年来,该庭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共226件,其中2013年90件,2014年55件,2015年截至目前,审结81件。三年来审结的案件中调解、撤诉结案122件,调撤率达54%。因此,无论是个体经营者还是企业都要加强相关的法律意识。
延伸阅读
7案的原告中国音集协
将玉林城区7家KTV经营者诉诸法院的均为同一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发布会上,市中院民三庭梁副庭长花了几分钟介绍原告: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中国音集协,成立于2008年5月。中国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中国音集协实行会员制。凡是依法享有音像节目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通过与该协会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成为会员。截至2013年8月6日,权利人委托中国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为96907首。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中国音著协)代表的是词、曲作者的利益;中国音集协代表的是录音、录像、音乐电视制作者的利益。目前,全国有关音乐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仅有这两家。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目前经国家批准只有这两家协会可以对卡拉OK行业进行收费,经两家协会协商确定,统一由中国音集协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后,在两个协会之间进行分配。
卡拉OK版权费征收标准
国家版权局于2006年11月9日发布2006年第1号《公告》,明确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为: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此后,中国音集协根据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定期公布各省份的收费标准,比如2008年8月1日就公布了该年度的收费标准,广东为每包房每天10元,广西则为8.3元。
新闻推荐
...
玉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玉林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