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你的素材又怎么了?”近日,一名自由摄影师3年前在西藏拍摄的延时素材,被某知名电视台盗用,摄影师投诉,被告知:盗用又怎样?事情爆出后引发热议,玉林摄影爱好者也纷纷吐槽作品被盗用的经历。
虚拟、电子作品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著作版权?且看看律师怎么说。
摄影活动取消,作品却被景区盗用
2012年,玉林某旅游景点开业,为带动宣传,景区对外发布消息称组织摄影大赛并设置奖品。自由摄影师小华报名参加,与好友在凌晨3点出门,赶去拍摄景点的日出景色。拍到满意的照片后,小华经过处理,按照大赛主办方要求,以电子格式的形式发到主办方某演艺有限公司的邮箱,并留下作品名称、拍摄时间、及作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作品发出后没有了下文,活动当天,小华从朋友处得知摄影大赛取消,当天也未见主办方颁发获奖名单、奖品,他略有遗憾。然而,一段时间后,当小华再次到该景点游玩时,却发现景区竟用他的作品做喷绘宣传且未署名,小华略有不满。
记者网上搜索到该景区2012年发布的摄影活动细则,在征稿要求里,该活动注明不收费、不退稿,所有投稿者的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署名权,凡入选和获奖的作品,大赛主办方拥有作品的使用权,不再另付稿酬。小华认为,大赛既然取消,主办方就不应该再使用投稿者的作品。辛苦拍摄的作品,主办单位未经许可私自使用为景区宣传,这是否属于侵权?
律师:未经作者同意,主办方侵犯著作权
桂金剑律师事务所曾小明律师认为,如果小华能证明喷绘宣传中的摄影作品是其所拍摄并提供,而主办公司未经过其同意,未署名即用于宣传,则该主办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小华的著作权。
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出租权、展览权等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或转让)部分权利供他人行使,并依照约定获得报酬。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以小华为例,一旦发现作品被盗用,可及时保留该侵权证据,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搜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权。
支招:数字作品侵权可预防
怕麻烦、怕耗费精力,出于种种原因,著作权人保护作品总是难以付诸行动。当作品被侵权,维权前先弃权成了普遍做法。结合律师提醒及部分摄影协会的建议,记者整理出几个步骤,为维权做好预防。
1.设计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数字作品,可以先进行作品备案或登记。根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申请者可到所属辖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办理登记工作,我国著作权法实行自愿登记原则,版权作品登记后,可以更有效地维护作者权益。
2.在互联网上发表作品时,可以压缩上传分辨率较小的作品,或在作品上打上水印、在数据版权信息栏加注联系方式,注明“如需使用,请联系作者”,尽量避免原素材流失于网络难以维权。
3.尽量选择能长期保留原始文件的格式,对于可能发生变化的证据或现场及时申请公证保全,以备将来不时之需。
当著作权人的权益被侵犯时,可以先与侵害方协商,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或要求书面道歉,协商不成,可搜集材料证明作品权属及对方的侵权行为,起诉至法院维权,当侵害达到一定程度,还可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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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著作权法》第49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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