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在闹市区宾馆房间内,使用“伪基站”设备向周边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虚假广告短信,造成3.5万用户的手机受影响。昨日,记者从玉州区法院获悉,去年7月玉林市警方查获的首例使用伪基站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段某、杨某沅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入住宾馆建“伪基站” 发虚假短信招揽生意
段某,湖北人,现年49岁;杨某沅,湖南人,现年41岁。2014年7月14日,段某、杨某沅伙同绰号“小蒋”的男子(另案处理)一起入住玉林城区某宾馆708号房,并将一套“伪基站”设备安装在该房内使用。
“7月15日-17日,交799元,送索爱平板电脑、智能手机、充电宝各一个。地址:人民东路730号美家园移动厅。”为在宾馆附近门口摆摊销售手机、平板电脑,段某、杨某沅利用安装在708号房的“伪基站”设备向周边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如此虚假广告短信,以便招揽生意。
7月17日18时许,玉林市警方在市无线电管理处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在该宾馆内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杨某沅,并在其住房内查获了正在运转的“伪基站”设备一套。随后,犯罪嫌疑人段某也落网。经鉴定,在宾馆708号房查获的设备判定为“伪基站”发射设备。
造成3.5万户通信受影响 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从案发到落网的三天时间里,段某、杨某沅等人利用“伪基站”发了多少条短信?造成怎样的影响?
法院审理查明,该套“伪基站”设备影响移动公司5个基站,影响覆盖市人民东路和民主中路交会处,以及玉林青年广场中心共0.07平方公里的范围,破坏了该范围区域的移动通信环境。期间,该范围区域内的部分移动通信公司手机用户,发现他们使用的手机出现与中国移动通信网络中断的现象,纷纷投诉至移动公司。
2014年7月15日至2014年7月17日,该套设备发送的短信经去重后的IMSI号码条数为35884条,受影响的手机共35884部。
玉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杨某沅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段某、杨某沅的行为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属于刑法第124条第一款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被告人段某、杨某沅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对被告人段某、杨某沅宣告缓刑。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记者陈梅通讯员杨胜琪 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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