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家住玉林市某小区的部分业主有些闹心,开发商出售停车位,小区业主黄女士致电《法律帮问》,希望得到律师的回答。
2015年年初开始,小区开发商将架空层车位和地面车位出售,受到了小区部分业主的极力反对。这些业主觉得很无奈,认为小区架空层车位和地面车位的位置系业主公摊面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将架空层车位和地面车位予以出售,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近日小区部分业主对架空层及地面车位权属争议纷纷,这些业主认为架空层及地面车位属于业主的公摊面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却认为,架空层及地面车位并未列入业主公摊面积,业主并不为架空层买单,并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架空层做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约定架空层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归开发商所有,作停车位或杂物房以及供水供电等设施使用。
对此,黄女士觉得很疑惑,开发商将架空层车位或地面车位出售合法吗?有法律依据吗?架空层属于业主共有还是开发商所有。玉林刘律师解答: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该规定,开发商将停车位出售是否合法,主要看开发商出售的车位是否属于建筑区划内,另外,还要看开发商和业主之间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对车位的归属是否有约定。若开发商出售的车位属于建筑区划内,并且约定通过有偿使用方式确定车位的归属的,那么开发商是可以出售车位的。反之出售就不合法。
关于架空层归属的问题,根据《广西区物业管理条例》三十三条和《物权法》有关规定,架空层的归属,首先要看架空层是否计入共有建筑面积;其次,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是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将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进行明示。若架空层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并且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对架空层的权属明示为开发商所有的,那么架空层就属于开发商所有。反之为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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