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玉州讯主动辞职的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日前,梁某辞职后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经仲裁后得不到满意的结果,遂向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最后驳回了其要求玉林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
梁某原在玉林某公司从事钉箱劳务。2013年12月13日晚,梁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受伤后,梁某于今年年初通过快递向玉林某公司邮寄辞职书,以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工作为由,提出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辞职后,梁某认为公司什么经济补助都没有给自己,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作出裁决,玉林某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梁某。梁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梁某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玉林某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梁某,梁某要求玉林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判后语: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主动辞职则是劳动者本人通过书面申请,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主动辞职因是本人意愿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无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莫婉莹)
新闻推荐
...
玉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玉林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