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玉州讯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因被告陈某华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160815元为被告情人颜某宏购买商品房,原告妻子陈某英一怒之下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颜某宏将160815元购房款返还陈某英。
陈某英与陈某华系夫妻关系。颜某宏是陈某华的情人。2012年5月,陈某华代颜某宏刷卡支付了玉林某小区房屋的定金15000元,首付款145815元,共计160815元。该房屋目前登记在颜某宏名下。陈某英认为陈某华将夫妻大额共同财产赠予颜某宏的行为损害到了自身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颜某宏辩称,陈某华赠与其购房款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且没有违反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陈某华在与颜某宏同居期间,为颜某宏购房支付了160815元,该购房款属于陈某华与陈某英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款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和处分。但是,陈某华在未取得其妻子陈某英的同意下,擅自将160815元购房款无偿赠与颜某宏,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颜某宏取得该购房款160815元,没有合法依据,应予返还。被告颜某宏抗辩被告陈某华赠与其160815元购房款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且没有违反公序良俗,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华将160815元购房款赠与被告颜某宏的行为无效,被告颜某宏返还购房款160815元给原告陈某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张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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