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陈冰)10月22日,《华商报》报道了“榆阳环保部门‘浓缩\’执法程序引质疑”后,日前榆阳区政府主管环保的副区长对此表示,将由市环保局调查、处置。
质疑:不给改正机会就处罚
近日,榆林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反映,榆林市环保局榆阳分局一次性对他们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令他们不解的是,这些文件都是同日送达,而文件上显示的调查时间则在五六月份,处罚的依据也都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而在后两份文件中,除了要求企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分类存放”外,还有处罚金额“人民币3万元”。
这家汽车销售公司的负责人说:“文件上所说的检查时间,我们都没有见到过有人来检查。我们就想不通,为什么三个文件一起送达,不给人改过的机会。”
榆阳区环保局:改不改都是要处罚的
对此,华商报记者在10月22日咨询了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何晓兵。何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部门在对企业进行处罚前,应当明确告知对方存在哪些问题,并且留有7天时间进行改正,如果不改,那么就可以依据法律进行处罚。在这起案件中,榆阳区环保局给企业同时下发了三份文件,这个是可以的。但‘决定书\’的签发时间与最后改正期限是同一天,也就是说没有给企业留下改正时间。改正时间应该是从收到签发的‘决定书\’时间算起的七天,而不是从检查那天起算。在‘告知书\’中,与‘决定书\’是同样的签发时间,改正时间还没到罚款就该交了,这样显然是不合理的,执法程序存在问题。”
10月23日,华商报记者再次来到了榆阳区环保局,见到了该局局长曹勋,他说这个问题已经交给副局长贺文彪处理。而对于对于如此压缩程序,曹勋与贺文彪都只说处罚没有错。“这些企业检查出来的问题都不是很严重,但改不改,处罚还是要处罚的。”贺文彪说。
区政府:由市环保局调查核实
10月26日,华商报记者来到了陕西省环境保护执法局,该局一位黄姓工作人员告诉华商报记者:“是应该给企业留够整改的时间。”
10月28日上午,榆阳区政府主管环保的副区长贺德飞告诉华商报记者:“昨日(指10月27日)下午,我向榆阳区环保局了解了这个情况,为了搞清楚到底他们在执法过程中有没有存在问题,究竟对不对?我让他们向榆林市环保局汇报,让市环保局对此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置,如果不对就进行纠正。
另外,从区政府角度来看,从发展上考虑,规范也是为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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