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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昨起开始报销报销日期为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3月31日,今年1月1日后患大病的参保居民均可享受

来源:华商报 2015-12-16 18:23   https://www.yybnet.net/

提醒1:报销日期为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3月31日

提醒2:今年1月1日后患大病的参保居民均可报销

提醒3: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华商报讯(记者 郝锦龙)昨日,华商报记者从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5年榆林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结算日期为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3月31日,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符合条件的居民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政策进行报销。

据了解,为切实减轻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榆林市从2015年起实施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2015年1月1日后患大病的参保居民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惠及全市参保居民32.5万人。

此次榆林市参保居民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不需要另行缴费,参加居民医保且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条件的即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筹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据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榆林市城镇参保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合规费用(合规费用=累计自付总额-起付金-100%自付部分)达到2万元以上的部分,进入大病医疗保险。具体报销比例为:自付部分在2万元以上到5万元以下的,按照50%比例予以报销;自付部分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的,按照60%比例予以报销;自付部分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70%比例予以报销。一个参保年度每个人的大病累计报销费用封顶线为30万元。

该工作人员提醒,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需持医保卡及相关结算单据到各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报销,2015年度结算时间为12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逾期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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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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