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环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其规定,禁止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闭或拆除;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限制开采量取水。记者从玉林市水政部门了解到,其实玉林市早在2005年就出台了相关规定,严格限制单位和个人在玉林城区自来水供水管网已覆盖的区域使用自备水源。
开采地下水必须得到许可
根据《暂行办法》,在广西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要先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开采地下水;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或者限制开采区不得新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得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下列情形也不得开采地下水:一是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二是可能对地下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三是经评估认为开采地下水可能会对周边地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破坏;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取用地下水。
城区自来水供水管网已覆盖的区域限制使用自备水源
“在玉林城区内,这几年我们都没有再审批过新建的自备水源。”市水政水资源管理站相关负责人介绍,其实早在2005年,市政府就出台了《玉林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采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在玉林城区内自来水供水管网已覆盖的区域,严格限制单位和个人使用自备水源;对因抽取地下水会产生地质灾害的地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封填现有水井,并不再审批新建自备水源。
该负责人表示,由于抽取地下水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玉林市原来的火柴厂、制药厂、玉柴以及玉林高中、玉林师院西区等单位的自备水源早几年就已依法关停。而对于一些自来水管网暂未覆盖的区域,在接通自来水管道前,可保留取用地下水的取水井;在自来水管道接通后,按前款规定处理。自来水供应企业要为封填地下水井的单位、个人安装供水管道,提供必要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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