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故车后放置三角警示牌。碰撞部位为拍照重点。将拍好的事故照片出示给工作人员审核市民关注的《玉林市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暂行办法》将于4月1日起在玉林城区内施行,给驾驶员处理轻微事故带来诸多便利,减少交通拥堵。但具体处置流程是怎样的?近日,市交警支队和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进行了一次快处快赔实战演练,详解车主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快处快赔过程演练
“砰”,事故发生了
在城区某路段,一起轻微的交通事故发生了,一辆白色的轿车在直行道上正常行驶,被尾随的一辆直行银灰色轿车追尾,两名车主下车后查看“事故”情况,确认车辆已发生撞损,立即在“事故”后方放置三角警示牌,随后车主拨打电话向交警部门报警或向保险公司报案。
交警部门或保险公司仔细询问“事故”车主核对,如果是在7:00-20:00之间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在玉州区、玉东新区两个城区范围内道路上,无事故车辆以外财产损失,车辆可以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则适用快速处理机制。
互相“验证”、各自拍照
确认适用快速处理机制后,交警部门或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引导“事故”车主互相查看驾驶证、行驶证、保险标志等证件资料,确认双方是否存在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未投交强险、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等不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情形。
确认信息无误,并且不存在任何不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情形后,交警部门或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继续引导“事故”车主用照相机或手机对“事故”现场拍照,需要3张照片,事故各方车的前方、后方、事故碰撞接触部位各拍一张,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照片中车辆号牌一定要清晰,并拍摄事故现场周围参照物。
拍完照后,双方应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互留联系方式并协商,共同到就近的快速理赔服务网点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因故不能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前往快速理赔服务网点定责定损的事故当事人,可以根据共同约定的时间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到快速理赔服务网点定责定损。不配合的,由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服务网点“一站式”搞定
目前玉林市暂时只有两个快速理赔服务网点,分别是位于一环北路的玉林卓佳汽车修理厂和位于金港路的小拇指汽车修理厂。
记者跟随两位“事故车主”来到位于一环北路的玉林卓佳汽车修理厂快速理赔服务网点,路边的“玉林保险行业协会快速理赔服务网点”指示牌清晰可见。墙上张贴有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流程图和全市17家参与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的保险公司的报案联系电话。两位“事故车主”分别向驻点值班交警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简单介绍“事故”情况,并提供取证的照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和交强险或商业险保险凭证等材料。执勤交警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事故”调解和责任划分。承保的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指导当事人填写《玉林市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车辆号牌、联系方式、保险单号、报案或报警号、事故情形、事故简述、损失情况、当事人责任等内容,认定各方事故责任,共同签名予以确认,并加盖快速理赔服务网点专用章作为有效索赔依据。至此,“事故”理赔手续就算结束了,双方车主只需等候各自的承保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快处快赔的理赔,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定责定损及理赔服务事项。”据服务网点的工作人员介绍,在车险理赔过程中,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的,由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通知全责方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人员负责办理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
这些注意事项要记牢
相关资料要齐全
市交警支队宣传科张小玫科长介绍,到服务网点办理事故快速处理时,被保险人事故当事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当事人自行拍摄的事故照片、录像等资料;机动车行驶证、事故当事人驾驶证、身份证;交强险或商业险保险凭证;其他按规定需提供的资料。
保单或保险凭证最好随车携带。事故双方驾驶员若保险凭据未随车携带,交警可根据当事人陈述、现场照片、车辆勘查等工作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不需查验保险就可出具认定书。当事人未带保单或保险凭证的,也可由驻点保险公司出具已投保交强险的证明,以此减少客户来回奔波。
事故发生后除记录下对方车辆车牌外,品牌和型号也记录下来。双方互换电话号码和真实姓名是基本常识,为了避免一方中途开溜,还可以互换行驶证副本。对于半路开溜的,以交通肇事逃逸处理,负事故全责,还要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不适用的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对于不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向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报案,由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处理。
对于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强化引导,快速撤离”的原则,除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无责任的情形外,每方事故车辆损失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法行为且在事故中有过错作用的,各方当事人均承担同等责任,由驻点交通警察、驻点理赔定损人员根据“模糊定责”的原则进行事故调解,不再作主责和次责划分,无需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方事故车辆损失金额在5000元(不含)以上,以及任何当事人既未在现场报警又未向保险公司报案而事后要求保险理赔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模糊定责”的原则,必须由驻点交警进行责任认定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或损害赔偿调解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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