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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米袋引发的“消费官司”

来源:玉林晚报 2016-03-17 09:41   https://www.yybnet.net/

法庭上,消费者说,花165元买到一袋过了质量保质期的泰国香米,要求商家十倍赔偿及赔偿误工费、车旅费等共计2000元,并提供一个空的香米包装袋作证……

前阵子,市中院民一庭审结了这起由一个米袋引发的“消费官司”,法院认为,凭一个空包装袋,消费者主张空包装袋原所装的大米与其购物单反映的香米是同一货物,没有事实依据,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消费者的诉求。

回放:消费者称买到过期香米要求十倍赔偿

本案的原告黄先生,玉林人,是名80后。

其实这场买米纠纷持续了一年多。2014年6月28日,黄先生在玉林市区某大型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的一袋泰国香米,并通过刷卡消费支付了货款165元。事后,黄先生说自己买到的这袋泰国香米已经超过保质期一个多月了,找到超市要求赔偿,双方为此起了纠纷。

后来,赔偿无果。去年1月,黄先生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超市退回165元并十倍赔偿1650元;还要赔偿误工费、车旅费、通讯费共计2000元。

接下来,这起看似简单的“消费官司”,连打了两场。

“我当天在超市买到的泰国香米已经过了质量保质期。”黄先生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当日在超市的购物小票、POS刷卡消费打印单,证明确实事发当日其在该超市买了该袋香米。除此外,黄先生还提供了一个香米包装袋,上面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5月1日。该牌子的泰国香米保质期为两年,照这样算下来,香米已经超过保质期一个多月了。

因有购物小票在手,超市对于黄先生所说2014年6月28日购买的一袋泰国香米的事实也认可。但超市认为,黄先生仅凭一个空包装袋,不能证明当天所购买的泰国香米就是讼争的这批生产批号的泰国香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生诉称超市提供的泰国香米已过质量保质期,并提供了商品包装袋证明,而超市一方未能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明,故应负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判决,超市赔偿165元并支付赔偿金1650元共计1815元给黄先生,由于黄先生所主张的误工费、车旅、通讯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款项为其因本案所必需的合理支出,法院不予支持。

结果:消费者凭空包装袋难以证实讼争大米败诉

一审判决后,超市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案子到了市中院民一庭法官手中。

在二审中,超市称,黄先生只提供一个包装袋,不足以证明就是讼争的大米。如果是2012年生产的大米,超市不可能保存两年多再出售,根据广西的气候条件,两年前的大米早就发霉了。

黄先生却坚持称,自己已经提交了相应的证明,证明从超市购买到一包过期的泰国香米,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市中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黄先生提交2014年6月28日该超市百货销售单、POS刷卡消费打印单,只能证明其曾经于2014年6月28日从超市处购买过一包某牌子泰国香米的事实。

黄先生起诉时提供的标注生产日期为2012年5月1日泰国香米的空包装袋既没有所购产品香米,也无法证明该空包装袋原来所装的香米是何人、何时从哪个超市购进,同时结合常理分析,一般人亦不会从商场购买包装袋明显标注生产日期已过保质期的成品,因此,黄先生主张该空包装袋原所装的大米与其2014年6月28日购物单反映的香米是同一货物,没有事实依据。

最近,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记者陈梅通讯员罗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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