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交了15万元合同履约金,说好的交由施工的工程却迟迟未能开工,对方也不愿退还履约金,莫某只好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退钱。近日,玉州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于莫某并不具备相关的施工资质而导致合同无效,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履约金15万元。
去年6月,莫某与林某签订了一份《土石方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林某将其承包的广西玉林市某太阳能发电厂平整场地土石方工程交由莫某施工。在合同签订时莫某交纳15万元合同履约金,且林某承诺若在2015年7月底前该工程无法开工,则退还履约金。
莫某交纳履约金后,与林某多次交涉,但工程至今仍未开工,被告林某也未退还履约金。为了拿回自己的合同履约金,莫某只好将林某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莫某在承接该工程时并无相应施工资质,属于擅自承建土石方工程。莫某与林某所签的《土石方工程承包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林某应将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15万元返还给莫某。
律师说法:
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蓝庆球律师认为,我国的《建筑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不仅如此,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也有具体规定,《建筑法》第14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本案中,原告因没有相应资质,所签的合同无效,那么按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应该返还合同履约金。
(记者陈梅通讯员孙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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