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有了“小三”,妻子痛苦不堪,“小三”还多次打电话和发短信挑衅、辱骂妻子,甚至还上门骚扰。精神备受煎熬的妻子一纸诉状将“小三”诉至法院,以对方侵犯其的人格尊严为由,索赔精神抚慰金5万元。
这官司连打了两场,前阵子,玉林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即“小三”停止对妻子的骚扰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妻子诉“小三”骚扰 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李女士家在外地,她与张先生是夫妻关系。张先生因工作需要,自2012年开始由公司派到玉林工作,夫妻俩过起了两地分居的日子,然而,在这期间,丈夫竟感情出轨,与玉林女子阿羽产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令李女士痛苦不堪。
事情持续到了去年夏天,李女士还一纸诉状将阿羽告到法院,理由是阿羽长时间的骚扰,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令她精神备受煎熬,要求法院判令阿羽停止骚扰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
李女士诉称,得知丈夫在玉林有了“小三”,也是从阿羽的电话和短信中知道的,当时她虽然痛苦不堪,但是为了年幼的小孩和这个家,她选择了忍受,还是希望丈夫的心回来,回到这个家。可是,她的容忍没能换来家里的安宁。
在接下来的几年时间里,阿羽多次打电话和发短信给李女士,对她进行了挑衅、辱骂,甚至去到了李女士所住小区骚扰李女士。
一审认定“小三”侵权 判赔精神抚慰金3000元
案子开庭时,李女士和代理律师从外地赶来玉林参加诉讼,而阿羽没有到庭,由其委托的代理律师出庭。
为了证明阿羽对自己的家庭及生活的骚扰和影响,在法庭上,李女士出示了三份录音材料、短信内容清单及两份保证书等证据。
阿羽一方没有提供证据,但申请了张先生出庭作证。张先生称自己不知道阿羽和妻子争执一事,对此,李女士不认可。
阿羽方认为,阿羽的行为没有侵权的行为,依法不需要赔偿李女士的精神抚慰金;如果法院认定阿羽有侵权行为,李女士提出的赔偿数额也过大。
一审法院经审理,对李女士所提供的录音材料及短信内容清单的证据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财产权益。”
本案被告采用电话、短信的形式,多次骚扰原告,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使原告的身心遭受了伤害,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对于李女士要求赔偿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这一赔偿要求过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精神抚慰金应以3000元为宜。遂作出一审判决:阿羽停止对李女士的骚扰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妻子认为精神抚慰金过低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这个判决,李女士不服,她认为,3000元赔偿数额过低,不足以抚慰她这几年中所受的精神损害,为此,她向玉林中院提起上诉。
玉林中院审理认为,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毁损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后,本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阿羽却以打电话、发短信方式贬损李女士的名誉权,一审法院判令阿羽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过错的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侵权行为发生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一审法院认定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为3000元并未不当。
今年4月,玉林中院维持原判。(注:文中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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