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相对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中,对违法行为人的有关物品依法实施了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并已告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但有关相对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将2016年2月30日以前实施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及无主物予以公告,请有关相对人在2016年8月11日前携带我局下达的《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含清单)到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接受处理。逾期的将按相关规定作无主物品依法处理。
上述物品清单详见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地址:玉林市民主北路巡警支队旁)张贴的公告或者登录玉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网站(网址:http://www.ylcgzhzf.gov.cn/)中“通知公告栏”查询。
特此公告
玉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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