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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失踪6年 法院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法院可宣告其死亡

来源:三秦都市报 2016-08-11 18:4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榆林讯(尤雄记者李承林)6年前丈夫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将房产过户给两个儿子,赵女士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法院宣告丈夫赵某死亡。榆阳区法院经审理和查明后,8月8日依法作出判决,宣告赵某死亡。

据赵女士诉称,其丈夫赵某在2010年12月30日离家出走。当天中午她叫赵某陪自己出去买衣服,赵某推辞未去。当她回家后发现丈夫不在,但手机、钥匙都留在家中。下午1时许,赵某用公用电话打给赵女士,称自己在榆阳区长城北路附近,然后挂掉电话去向不明。

之后赵女士及家人多方寻找,并向当地公安局报案,但多年来一直没有赵某音讯。为将赵某名下的房屋过户给两个儿子,赵女士只好向榆阳区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赵某死亡。

法院查明,赵某与申请人赵女士为夫妻关系,2010年赵某突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该事实有公安局的证明及赵女士、赵某儿子的陈述可以佐证,情况属实。赵某家人多方寻找并在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仍无消息。

榆阳区法院于2015年7月7日在媒体发出寻找赵某的公告,但一年公告期届满以后,赵某依然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赵某未查明原因忽然离家未归,失踪至今,下落不明长达6年,且失踪蹊跷,不能排除其已死亡。据此,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该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判决,宣告赵某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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