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王少勇 康霄飞报道近日,榆林市出台了《榆林市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党组织在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负有主体责任。在党政纪处分决定具体执行工作中实行纪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采取分级管理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协作配合和监督制约相结合的工作办法,确保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此次《暂行规定》的出台,从处分决定的送达、宣布、落实和归档等几个方面,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规范了工作程序,有效避免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部门间相互职责不清、执行不到位的情况,维护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结合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受处分人员职级、待遇和年度考核的对应处理。为榆林市党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落实提供了依据、明确了责任。规定要求,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存在不按规定宣布和送达处分决定,不按规定落实处分人员党籍、公职、职务等相关影响事项,不按规定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等情况,致使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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