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敛财。近日,北流法院一审审结原玉林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长沈德海、副校长黄善荣犯贪污罪、受贿罪的刑事案件,两人分别获刑。两人退出的贪污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单位;受贿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沈德海于2012年11月24日被任命为玉林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市一职中)校长,被告人黄善荣于2013年10月9日被任命为该校副校长,两人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以下犯罪:
利用职务便利,贪污钱财
2010年1月,市一职中与某学校开展联合办学,由市一职中先收取学费,再按约定比例分配。2012年底,当时市一职中副校长张某某负责联合办学工作,并确定将联合办学费用转入张某某个人账户,由其统一管理。2016年底,经商量,沈德海、黄善荣等四人决定从张某某管理的联合办学费用中拿出8万元进行私分,每人分得2万元。
2013年至2016年,黄善荣利用其担任市一职中原副校长职务之便利,负责市一职中以工助学工作,在代表市一职中组织该校学生在寒暑假期间与广东的劳务派遣公司开展劳务派遣合作过程中,要求东莞市××劳务派遣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深圳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某开设了四张银行卡,由其统一管理劳务派遣费用。在2015年3月、2016年9月,黄善荣先后两次截留深圳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某某转给市一职中的学校管理费16.82万元和37万元,共计53.82万元。之后,黄善荣将16.82万元用于个人购买商铺及日常开支。2017年6月,黄善荣担心其截留学校管理费的事情被发现,将截留存有37万元学校管理费的银行卡给回向某某代为藏匿。
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财
2013年至2018年,沈德海利用其担任市一职中校长职务之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工程招投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了邹某某等9人送给的现金共计253.5万元。
2013年至2016年,黄善荣利用其担任市一职中原副校长职务之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每年寒暑假组织学生劳务派遣方面给予关照,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了叶某某等3人送给的现金共计4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德海、黄善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将一定数额公款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两人均是一人犯二罪,依法数罪并罚。最后,结合沈德海、黄善荣各自的量刑情节,北流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沈德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黄善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陈柳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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