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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倒在“天桥”上的百货公司经理

来源:玉林日报 2015-07-16 03:51   https://www.yybnet.net/

作为一家国有企业,容县百货公司自改制之后,旗下的商店就基本处于关门状态。百货公司的主要业务就变成了出租其原有的商场、店铺等。这些商场、店铺都处于县城的繁华地段。位于新南街1号、2号的两间商铺,中间有一座小天桥连接,几乎成了老容城的“地标建筑”。但恰恰就是在拆除天桥及商铺租赁的过程中,容县百货公司原经理陈某等人“栽”倒在自己的贪婪之中。

拆除天桥签阴阳协议,贪污公款

2010年6月10日,容县百货公司以该公司位于容县容州镇新南街的天桥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向容县财政局请示拆除。得到批准后,陈某召开班子会议决定由副经理马某凯联系拆除事宜。马某凯联系了收废旧的老板李某南。随后,陈某与马某凯、白某明(该公司原副经理)一起与李某南商议。他们商议的结果是,由李某南与百货公司签订《拆除天桥协议》,协议上写明拆除价格是4000元,但事实上真实价格是2万元。

天桥顺利拆除,李某南将2万元回收款交给马某凯。除了将协议上写明的4000元交给百货公司外,剩下的16000元被三人瓜分。其中陈某分得8000元,马某凯分得5000元,白某明分得3000元。就这样,通过一份阴阳协议,本来属于百货公司的1万多元回收款进了私人口袋。

出租商铺交朋结友,收受好处费

容县容州镇新南街1号、2号及容州镇新北街220号的商铺房产,均属于容县百货公司所有。这几处商铺都处于城区核心位置,人流量大,交易活跃。黄某锋、潘某坚、黎某文等人租下上述商铺后,逢年过节都很识趣地给陈某等人送好处费。特别是2011年年底,陈某主动告知黄某锋说他儿子快结婚了,黄某锋因此主动送上了5000元现金和5000元购物卡。陈某对此毫不客气,一一笑纳。

据容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查明,自2000年12月至2014年年初,陈某收受承租户好处费共计61000元,马某凯收受承租户好处费12000元,白某明收受承租户好处费13000元。他们的行为既损害了国家利益,也在容县百货公司职工和承租户当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辩解不予采纳,三经理均获刑

庭审时,陈某还千方百计为自己辩解,说从签订拆除天桥的协议开始,天桥就属于李某南所有,他收受的那8000元只能算是好处费,不能算贪污公款。而且,他儿子结婚那年,黄某锋送的5000元现金和5000元购物卡,潘某坚送的2000元现金应该属于正常的人情来往,不能认定为受贿。

法院经过认真核查容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认为,天桥拆除工程中陈某等人代表百货公司与李某南签订的是阴阳协议,表面上写的拆除价格是4000元,实际上拆除价格是2万元,所以,被瓜分掉的16000元是公款。公诉机关指挥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陈某贪污罪罪名成立。黄某锋、潘某坚和陈某之间并非亲友关系,双方的交往起源于租用商铺之后。非亲非故,一出手就是成千上万元,事实上是一种利益交换。陈某的受贿罪罪名成立。

一审判决,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两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两万元。

马某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白某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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